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
2012-03-26 14:22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根据领区划分,受理中国公民的护照和旅行证申请,办理护照加注等手续。

  二、一般情况下,中国公民应向设在其常居地的中国使、领馆申办护照。

  三、申请人本人须亲自到使、领馆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四、未成年人申办护照时,本人及父母(至少一方)须亲自到场。

  五、申请人应根据使、领馆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并对其所提供的材料负责。对材料不齐备或出示虚假材料、提供虚假情况的,以及其它不符合条件的情况,领事官员可以拒绝受理。对骗取证件的,将依法吊销其所持证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护照照片要求详见“护照旅行证件的相片标准”。

  七、递交申请后请向领事官员索取取证单。取证单为交款及取证凭据,请妥为保存。

  八、领取护照后,请持照人在相应位置签字,并留存资料页复印件。

  九、护照遗失、被盗或因毁损而影响正常使用,在国内应立即向护照签发机关报告;在国外应立即向就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报告。

  十、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

  十一、持照人出行前,请注意查看护照有效期,有效期不足请及时更换护照;请浏览中国领事服务网,了解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情况及我国驻当地机构的联系方式。

  十二、持照人执行公务结束回国后,应将护照及时归还护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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